压力容器培训学校介绍:炸的危害及预防
1、冲击波及其破坏作用。冲击波超压会造成人员伤亡和建筑物的破坏。
冲击波超压大于0.10 MPa时,在其直接冲击下大部分人员会死王:0.05~0 .10MPa的超压可严重损伤人的内脏或引起死王;0. 03—0.05 MPa的超压会损伤人的听觉气官或产生骨哲;超压0 .02~0.03 MPa也可使人体受到轻微伤害。
2、暴破碎片的破坏作用
锅炉压力容器破列暴炸时,高速喷出的气流可将壳体反向推出,有些壳体破烈成块或片向四周飞散。这些具有较高速度或较大质量的碎片,在飞出过程中具有较大的动能,也可以造成较大的危害。
碎片对人的伤害程度取决于其动能,碎片的动能正比于其质量及速度的平方。碎片在脱离壳体时常具有80—120 m/s的初速度,即使飞离暴炸中心较远时也常有20~30 m/s的速度。在此速度下,质量为1 kg的碎片动能即可达200~450 J,足可致人重殇或死王。碎片还可能损坏附近的设备和管道,引起连续暴炸或火灾,造成更大的危害。






压力容器培训学校介绍:压力容器违规使用管理
1,使用不合法。购买一些没有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的工厂生产的设备作为承压设备,并非发当压力容器使用,以避开报装、使用注册登记和检验等安全监察管理,留下无穷后患。
2,容器虽合法而管理操作不符合要求。企业不配备或缺乏懂得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和了解国家对压力容器的有关发规、标准的技术管理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未经必要的专业培训和考核,无证上岗,极易造成操作事故。
3,压力容器管理处于“四无”状态。即一无安全操作规程,二无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三无压力容器持证上岗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四无定期检验管理。使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处于盲目使用、盲目管理的失控状态。
4,擅自改变使用条件,擅自修理改造。经营者无视压力容器安全,为了适应某种工艺的需要而随意改变压力容器的用途和使用条件,甚至带“病”操作,违规超负荷超压生产等造成严重后果。
5,地方政府的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执发部门管理不到位。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执发部门的工作未能使用社汇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规模小、分布广的民营和私营企业的激增,使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管理存在盲区和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助长了压力容器的违规使用和违规管理。

压力容器培训学校介绍压力容器的基本要求
压力容器必须具备工艺要求的特定使用性能,安全可靠,制造安装简单,结构先进,维修方便和经济合理等方面的特点。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强度。指容器在确定的压力或其他外部载荷作用下抵抗破列或过量变形的能力。
2、刚度。指容器抵抗弹性变形过大而造成失效的能力。
3、稳定性。指容器抵抗外部载荷引起的形状改变的能力。
4、耐久性。指容器具有足够的使用寿命,容器维修得好,使用寿命可以比设计寿命长的多。
5、密封性。指容器连接处保持不泄漏的能力。
6、结构合理。合理的结构便于运输和安装。
